西安鹰翔测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鹰翔测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大连九成测绘信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03执5212号之二
西安鹰翔测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大连九成测绘信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陕0103民初88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西安鹰翔测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655399元,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经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证券、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其尚未受偿金额为65539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婷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