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天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天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淄博康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2民初2069号
原告:淄博天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立交桥东1000米。
法定代表人:朱全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迎,淄博淄川同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淄博康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经济开发区唐骏欧铃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郑祥展,经理。
诉讼代表人:淄博康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任颂远。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婷,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海,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淄博天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公司)与被告淄博康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润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婷、李兆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装修工程款62561.37元;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9800.00元及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以62561.3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3.要求被告赔偿原告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支付的保险费500.00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7月份、2018年4月份,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及合同约定对其奥都庄园活动中心及零星装修、修缮工程进行施工。按期完工后,被告对上述工程予以审核验收,除支付部分工程款外,尚欠62561.37元未支付。现被告经法
院审理依法解散,其清算组对原告债权予以确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提出诉讼,请求法院支持。
被告康润公司辩称,第一,康润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被淄川区法院裁定强制清算,并于2019年8月23日指定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组。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天华公司已向清算组申报债权62561.37元(装修工程款),对该债权清算组已经登记并予以确认。对于双方无争议且清算组已经确认的债权,应当在清算程序中资产变现后根据法院或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方案进行清偿,原告无权再提起主张工程款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请依法驳回原告起诉;第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39条“鉴于公司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在具体程序操作上的相似性,就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以及本会议纪要未予涉及的情形,……可参照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而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综上,根据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为使债权人公平受偿,在清算期间,不得对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目前,康润公司处于强制清算期间,尚未清算完毕,依法不应进行个别清偿,故请依法驳回原告起诉,对于原告的债权,应按照清算程序予以处理;第三,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的规定“对债务人财产已采取保全措施的相关单位,在知悉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有关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及时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的同时,解除对康润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原告提交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山东同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山东新博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审核报告书各1份,债权申报表2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7月13日,原、被告签订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奥都庄园活动中心单体装修。2018年4月3日,山东同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奥都庄园活动中心单体装饰装修施工工程结算的审核报告书,2018年4月18日,山东新博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奥都庄园零星装修、修缮工程的审核审核报告书,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62561.37元。
另查明,2019年8月14日,淄川区人民法院受理山东润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康润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并出具(2019)年鲁0302清申1号民事裁定书。2019年8月23日,淄川区人民法院出具(2019)鲁0302强清1-1号决定书,指定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组建康润公司(强制清算)清算组,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任颂远律师担任康润公司(强制清算)清算组组长,为清算组负责人。2020年4月7日,原告对被告所欠工程款62561.37元进行债权申报,被告清算组为原告出具债权确认通知书。
本院认为,被告康润公司已被淄川区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并指定了清算组,且被告康润公司清算组对原告工程款62561.37元的债权已经确认,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裁定如下:
驳回淄博天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光寅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高雪
代理书记员  高玲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