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天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天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康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302执保745号
申请人:淄博天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立交桥东100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康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经济开发区唐骏欧铃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淄博天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康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淄博天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康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淄博天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淄博康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72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