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特种机电设备检测研究院

某某、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133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八旗二马路**。
法定代表人:曾超雄。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特种机电设备检测研究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六榕路**六榕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伟雄,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祥冲,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以下简称宣教中心)、广州特种机电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机电研究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终8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已提供证据证明***、**的父亲刘绍文系东华西路*号、永胜西约*号地段综合楼的承包者、出资者、建设者和回迁者,涉案房屋系刘绍文在建设过程中垫支拆迁费,作为补偿得来。涉案房屋自1996年起由刘绍文、***和**居住,至今已超过20年,宣教中心、机电研究院应协助***、**将涉案房屋产权登记至***、**名下。
宣教中心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应依法裁定驳回***、**的再审申请。
机电研究院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所有权确认纠纷。根据***、**申请再审的请求与事实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宣教中心、机电研究院是否应协助***、**将涉案房屋产权登记至***、**名下。本院对此分析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涉案房屋登记在宣教中心名下,***、**主张其系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理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从本案现有证据看,***、**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刘绍文与广东长城建设总公司存在挂靠关系,及刘绍文继受广东长城建设总公司在《工程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同时,***、**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为复印件,加盖的是“广州市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业务综合楼财务专用章”,机电研究院对上述公章不予认可,且该证明材料的内容是对房屋产权作出处分,并非财务事宜,加盖财务专用章与常理不符。《律师函》、《协议书》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刘绍文系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因此,***、**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二审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 靖
审判员 孙桂宏
审判员 陈 渊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林冰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