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6560号
原告:青岛东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笋,1991年5月11日出生,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市妇幼保健院,住所地山东省**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坤阳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东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妇幼保健院、被告山东坤阳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后,原告青岛东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市妇幼保健院、被告山东坤阳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东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市妇幼保健院、被告山东坤阳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东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14元,减半收取计8607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3607元,由原告青岛东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旭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