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东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东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市妇幼保健院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6560号 原告:青岛东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笋,1991年5月11日出生,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市妇幼保健院,住所地山东省**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坤阳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东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妇幼保健院、被告山东坤阳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后,原告青岛东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市妇幼保健院、被告山东坤阳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东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市妇幼保健院、被告山东坤阳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东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14元,减半收取计8607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3607元,由原告青岛东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旭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