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财保399号
申请人:青岛东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笋,1991年5月11日出生,系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市妇幼保健院,住所地山东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坤阳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青岛东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市妇幼保健院、山东坤阳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出具保函向本院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青岛东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妇幼保健院、山东坤阳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青岛东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旭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奕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