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兴达广告制品有限公司

莆田市兴达广告制品有限公司与广东上格展示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2071民初21314号之二
原告:莆田市兴达广告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衙后街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570955554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上格展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马岭村梅坪工业区厂房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974007353。
法定代表人:祝寒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莆田市兴达广告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广东上格展示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莆田市兴达广告制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广东上格展示制品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莆田市兴达广告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莆田市兴达广告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30元,减半收取为811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共13115元(该款原告莆田市兴达广告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莆田市兴达广告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石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