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3财保2013号
申请人:淄博英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正阳路**(财富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751798930J。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代玉,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子愚,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工坊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3700003489191571。
法定代表人:王维旭,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英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工坊影视文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淄博英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为本次保全申请向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25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英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工坊影视文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淄博英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姜光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况磊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