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05执保1002号
申请人:淄博英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正阳路4377号(财富广场B座1103、1109号)。
法定代表人:王光英,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万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工业集中区内。
法定代表人:路光波,执行董事。
本院审理申请人淄博英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淄博万豪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淄博英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淄博万豪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975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为财产保全担保人石毓斌与王环共有的位于淄博市周村区房屋。
本院认为,申请人淄博英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财产保全担保人石毓斌与王环共有的位于淄博市周村区房屋。
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淄博万豪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975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永军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张晓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