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306民初1223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商丘睢阳区。现住烟台市高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民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淄博英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正阳路4377号(财富广场B座1103、110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1年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淄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勤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淄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庆,北京市京师(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淄博英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需待工程量核实后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