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民初1169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男,1900年1月1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
被告:***,男,1900年1月1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
被告:淄博英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青年路街道正阳路4377号(财富广场B座1103、1109)。
原告***与被告**、***、淄博英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应视为明确不按通知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