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陇尚众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省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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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3民辖终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陇尚众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新区黄河大道兰州大得利生物化学制药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承龙,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省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718号。
法定代表人:张锡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思扬,甘肃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陇尚众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省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17)甘0302民初26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甘肃陇尚众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确定仲裁机构为兰州市的仲裁机构,且兰州市只有一家仲裁机构,所以双方对仲裁机构的选择上是唯一、明确的,该争议解决条款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只能通过仲裁解决争议。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对本案无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同时约定了仲裁和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该约定无效。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故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甘肃陇尚众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樊新平
审判员李兴文
审判员陈海东
二O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赵文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