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2925民初1867号
原告:甘肃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7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322446885X7。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甘肃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女,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公民身份证号×××,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和政县城关镇前川新区鸿森房地产开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5316197778E。
法定代表人:杨某,系*****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甘肃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61元,减半收取6631元,由原告甘肃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年 明 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马力慧
书 记 员 辛胜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