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2925民初1413号
原告:甘肃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718号,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62010322446885X7。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甘肃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甘肃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甘肃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年明虎
人民陪审员 周孝明
人民陪审员 宗 虎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马文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