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1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2925民初1489号
原告:甘肃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322446885X7.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河区西津西路718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男,系甘肃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系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1,男,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和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2(系被告**1父亲),住和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1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肃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乔文胜
人民陪审员 司绍梅
人民陪审员 张 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曹学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