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29民终1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322446885X7。
法定代表人:张锡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甘肃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初中文化,住甘肃省永靖县。
上诉人甘肃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和政县人民法院(2020)甘2925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甘肃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甘肃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319元,减半收取3159.5元,由上诉人甘肃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建魁
审判员 苏晓华
审判员 吴贵裕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祁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