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境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宽创国际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4614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境展展示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申请人:上海宽创国际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科苑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境展展示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宽创国际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4614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宽创国际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42,575.3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申请人上海境展展示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宽创国际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42,575.39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粟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钱如锦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