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民终21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民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商场西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店区人民政府公园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商场西街**
法定代表人:白涛,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征,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4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淄博民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张店区人民政府公园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8)鲁0303民初6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8)鲁0303民初62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5.0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陈燕萍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