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191民初2057号
原告河北盛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典传播公司)与被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传媒公司)、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信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盛典传播公司与被告广电传媒公司之间签订的《地铁广告资源经营权承包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本合同履行期内,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原告盛典传播公司与被告广电传媒公司、被告广电信息公司之间签订的《〈地铁广告资源经营权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第五条约定:“本协议中未约定的其他事项,按原合同的约定履行”,上述管辖协议依法生效。被告广电传媒公司作为合同甲方,其签约时住所地为石家庄市裕华区,属石家庄市裕华区辖区,故本案应由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管辖。虽然被告广电传媒公司住所地于2020年5月25日变更为石家庄高新区黄河大道**,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管;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被,被告广电传媒公司住所地的变更并不影响上述管辖协议的效力被告广电传媒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河北盛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地(地址:河北(地址: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0035件人:材料收转窗口)。
审判员 朱进军
书记员 赫暄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