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执保1331号
申请人:淄博荣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玉皇山路28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60956507N。
法定代表人:李泽林,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莘县涵腾金属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燕店镇法院向东2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2MA94TUY03U。
法定代表人:姜立芹,职务:经理。
申请人淄博荣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2022)鲁0391民初3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8月01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莘县涵腾金属制品销售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54443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人申请对其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莘县涵腾金属制品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54443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洁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