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民初810号之五
原告:**,男,198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淄博荣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玉皇山路2803号。
法定代表人:李泽林,总经理。
被告:吴华镇,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告:李清春,男,196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原告**与被告淄博荣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华镇、李清春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尹 兵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谢玉滨
书 记 员 姜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