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荣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淄博荣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民初810号之五
原告:**,男,198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淄博荣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玉皇山路2803号。
法定代表人:李泽林,总经理。
被告:吴华镇,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告:李清春,男,196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原告**与被告淄博荣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华镇、李清春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尹 兵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谢玉滨
书 记 员  姜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