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381民初10794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
被告:海城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号:91210381241578372F。地址: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海洲管理区北关街利群委。法定代表人:***。
本院认为:***诉被告***、海城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本案被告现在调解,应中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