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海城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381民初6472号
原告:***,男,汉族,住址,辽宁省海城市。
被告:海城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海城市北关街团结委。
法定代表人:王开煜(已故)。
原告***诉被告海城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之规定,故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32.00元,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威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