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381执恢10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08月01出生,其他,住海城市。
被执行人:海城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城市。
法定代表人:***。
**与海城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据已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其两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措施:
1、2022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唤被执行人于两日内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逾期未到庭接受询问;
2、2022年1月20日将本案提交总对总网络查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车辆、金融证券等财产线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3、2022年1月23日本院依法到海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海城市公积金、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海城市农商银行、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理财、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登记信息;
4、2022年7月4日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将案件执行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说明,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2022年1月20日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定义务,我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限制;
综上所述,本院依法到相关金融、房产、车辆、土地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线索,致使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海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381执177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成 浩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