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辽0381执保279号
申请人:***,男,身份证号:×××0019,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
被申请人:海城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海州管理区北关街团结委。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海城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海城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海城市中医院铁西综合楼建筑工程中工程款50万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了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海城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中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本院(2024)辽0381民初1716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海城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海城市中医院铁西综合楼建筑工程中工程款50万元。
上述冻结银行账户期限一年,在冻结、查封期间不得有转让、更名、变卖、抵押等处置被查封财产的行为。
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保全申请,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