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84民初6992号
原告:诺尔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郭集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赵金银。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艳,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清,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托克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吐鲁番市托克逊县友好路与解放南路交叉口。
原告诺尔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托克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诺尔照明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阳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