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民初9828号
申请人:**,女,1988年12月20日生,汉族,
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山东丰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3703037337138331)。住所地,山东淄博市张店区和平
街道办事处新村西路10号福邸饰材广场2层2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10月12日生,汉族,
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赵云,女,1974年6月10日生,汉族,
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身份证号码:370304197406××××。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丰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单位的存款2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单位的存款2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877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耿延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曹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