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丰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丰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乳山维多利亚海湾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083民初4939号 原告:山东丰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106号金昌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乳山维多利亚海湾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乳山市海阳所镇驻地(龙海山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丰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乳山维多利亚海湾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67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姜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