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龙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惠金地实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6执13510号

申请执行人:中龙元建设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8号院9号楼9层1002。

法定代表人:胡宇斌,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惠金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利泽西园209号楼2层217。

法定代表人:王涌坪,董事长兼总经理。

中龙元建设工程(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惠金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06民初135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中惠金地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前给付原告中龙元建设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工程款311 161.78元、违约金40 000元,合计351 161.78元。二、案件受理费3284元,由被告中惠金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龙元建设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已垫付,被告中惠金地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中龙元建设工程(北京)有限公司)。权利人中龙元建设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惠金地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

2、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中惠金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

未发现被执行人中惠金地实业有限公司的工商、证券、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对被执行人中惠金地实业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4、截至本裁定书出具之日,被执行人中惠金地实业有限公司一直未到庭谈话,亦未联系本院说明情况。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调查被执行人中惠金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利泽西园209号楼2层217的经营情况,确认其已不在此经营。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上述当事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中惠金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京0106民初1352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田硕宁

二○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郝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