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龙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艾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中龙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1971民初26462号之一
原告:广东艾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6673308X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德泽,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龙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05139402X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艾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龙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艾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龙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724.2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