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海水原良种繁育中心

天津市静海区广元汇通贸易有限公司与黄骅海水原良种繁育中心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83民初4854号
原告:天津市静海区广元汇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镇宇纬路菊芳园7号楼4门401号。
法定代表人:万志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冰,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雪飞,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骅海水原良种繁育中心,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南排河镇。
法定代表人:蔡建洪,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浩,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静海区广元汇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骅海水原良种繁育中心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天津市静海区广元汇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变更诉讼请求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静海区广元汇通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静海区广元汇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市静海区广元汇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健
审 判 员  刘丽芳
人民陪审员  刘宝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芊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