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983执恢447号
申请执行人:黄骅海水原良种繁育中心,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南排河镇。
法定代表人:姬新东,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0年12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
申请执行人黄骅海水原良种繁育中心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黄民初字第368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骅海水原良种繁育中心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130000元,执行费1850元。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12月18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金融理财登记信息、无股息红利。
三、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向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丰南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经查询,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
四、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向唐山市丰台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查询被执行人收益类保险,经查询,被执行人***未有收益类保险登记信息。
五、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向唐山市丰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信息登记信息。
六、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与被执行人进行电话约谈发现被执行人无经济来源。
七、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送达被执行人。
八、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12月1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通过电话约谈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史卫红
代理审判员 滕仁云
代理审判员 张 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庆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