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83民初6227号
原告:黄骅海水原良种繁育中心,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南排河镇。
法定代表人:蔡建洪,经理。
被告:***,男,196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天津市津南区。
原告黄骅海水原种繁育中心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黄骅海水原良种繁育中心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骅海水原良种繁育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3元,由原告黄骅海水原良种繁育中心负担。
审判员 陈 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芊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