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海水原良种繁育中心

黄骅海水原良种繁育中心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983民初6226号
原告:黄骅海水原良种繁育中心,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南排河镇。
法定代表人:蔡建洪,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浩,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颖,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天津市津南区。
原告黄骅海水原良种繁育中心(以下简称海水繁育中心)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海水繁育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水繁育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975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全保险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业务关系,被告经常在原告处购买虾苗,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欠原告货款总计197500元及违约金。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违约金暂主张10000元,剩余部分另行主张。
被告***缺席无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8年5月28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普瑞莫虾苗,总计虾苗款257500元,因当时未能给付货款,原、被告于当日共同出具《购虾苗欠款确认书》一份,简要内容为:被告自原告车间购买普瑞莫虾苗,总苗款数额为257500元,确认书第六条约定被告应在2018年11月1日前将余款付清,每延迟一日向卖方支付日违约金1%。该《购虾苗欠款确认书》由原告方工作人员打印、填写,被告在乙方处签字确认,后经原告催要,被告给付原告虾苗款60000元,剩余197500元至今未付。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对被告财产进行了诉讼保全,原告支出保全费1580元,保全保险费636元。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购买虾苗,因被告未能付款而与原告达成《购虾苗欠款确认书》,该行为充分证明了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到期后被告经原告多次向其催款未完全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海水繁育中心主张要求被告***给付货款197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中,原、被告在《购虾苗欠款确认书》明确约定违约金自2018年11月2日起按日违约金1%计算,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张违约金暂10000元计算,剩余部分另行主张,该主张未加重被告义务,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愿放弃当庭陈述、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黄骅海水原良种繁育中心虾苗款1975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06元、保全费1580元、保全保险费636元,均由被告***负担(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徐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