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3125执59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上药控股(湘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正明,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习东。
被执行人:保靖县民族医院。
法定代表人:全廷香。
申请执行人上药控股(湘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保靖县民族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以(2020)湘3125执599号执行裁定书提取保靖县民族医院的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补偿款,保靖县医疗生育保险管理服务局分两次分别转入70957元、89577元,2020年12月22日本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保靖县支行划拨被执行人32300元,至今本案已强制执行192934元,并于2020年12月23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上药控股(湘西)有限公司,至此本案未执行标的29586.46元,现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24日提出撤销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湘3125执5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友军
审判员 向兴国
审判员 吴正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振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