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3126执713号
申请执行人:上药控股(湘西)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乾州街道竹园社区56号(人才家园综合楼1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正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医院,住所地湖南省***古阳镇罗依溪栖凤大道。
投资人:宋良。
申请执行人上药控股(湘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的(2021)湘3126民初5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医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上药控股(湘西)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医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要求被执行人*****医院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报告财产;本院依法提起网络查询,根据网络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医院没有银行存款、车辆和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据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医院没有购买理财产品;据***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被执行人*****医院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向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古丈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医院没有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本院通过向被执行人*****医院住所地居民委员会了解,被执行人*****医院在辖区内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医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送达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上药控股(湘西)有限公司,向其介绍了案件执行情况及本院所采取的措施,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医院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医院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上药控股(湘西)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成熟,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洪波
审判员 王锡专
审判员 张 开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自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