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3125执3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上药控股(湘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宁祥,男。
被执行人:***爱医院。
法定代表人:黄海燕,男。
申请执行人上药控股(湘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爱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上药控股(湘西)有限公司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湘3125执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黄友军
审判员 向兴国
审判员 吴正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振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