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924执8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紫阳县。
被执行人:陕西巨龙建设有限公司,办公地:陕西省紫阳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巨龙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巨龙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金融账户内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陕西巨龙建设有限公司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707010101201000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二、冻结被执行人陕西巨龙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607065009200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三、冻结被执行人陕西巨龙建设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806070101421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显超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