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巨龙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巨龙建设有限公司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924执85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紫阳县。 被执行人:陕西巨龙建设有限公司,办公地:陕西省紫阳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巨龙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陕西巨龙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金融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陕西巨龙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607065009200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陕西巨龙建设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806070101421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显超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刘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