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924执85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紫阳县。
被执行人:陕西巨龙建设有限公司,办公地:陕西省紫阳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巨龙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陕西巨龙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金融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陕西巨龙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607065009200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陕西巨龙建设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806070101421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显超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刘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