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旺发生物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

沧州旺发生物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与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沧州市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冀0903行初118号******
原告沧州旺发生物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县陈咀乡张家楼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代宝东,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沧州市解放西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市长。******
委托代理人***,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手代理人于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第三人***,男,1960年7月19出生,汉族,住青县。******
委托代理人***(系第三人之子),男,1996年2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沧州旺发生物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第三人***作出的冀伤险认决字(2015)09009713号认定工伤决定及沧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沧政复决字(2017)65号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沧州旺发生物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旺发生物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