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沧州旺发生物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第三人***作出的冀伤险认决字(2015)09009713号认定工伤决定及沧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沧政复决字(2017)65号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沧州旺发生物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旺发生物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