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306执362号
申请执行人:李美等,女,汉族,1943年5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邹平市。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8年4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邹平市。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94年12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邹平市。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9年8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邹平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4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
被执行人:山东汇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9)鲁0306刑初5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各银行帐户内存款382170.19元(其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款项375046.19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575.00元,执行费5549.00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382170.19元,即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所得款项清偿债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汇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各银行帐户内存款127323.40元(其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款项125015.4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25.00元,执行费1783.00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127323.40元,即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所得款项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宁学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