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汇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闫红濮与山东汇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共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06民初2371号
原告:闫红濮,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系。
被告:山东汇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周隆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164363115D。
法定代表人:左维栋,经理。
被告:山东共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周村区恒星路**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3F1QDL7G。
法定代表人:马跃津,经理。
被告:淄博市周村区南郊镇贾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淄,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南郊镇贾黄村v>
法定代表人:常玉洪,村主任。
被告:***,男,198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系。
原告闫红濮与被告山东汇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共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区南郊镇贾黄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原告闫红濮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红濮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闫红濮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