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306执保403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县昌州街道杜家坝8组居民,现住。
被申请人:山东汇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周隆路8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164363115D。
法定代表人:左维栋,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汇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18)鲁0306民初1228号民事裁定书,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