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汇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汇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306执保403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县昌州街道杜家坝8组居民,现住。
被申请人:山东汇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周隆路8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164363115D。
法定代表人:左维栋,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汇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18)鲁0306民初1228号民事裁定书,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