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保1327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汇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路877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5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被申请人: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南郊镇***村民委员会(曾用名:淄博市周村区南郊镇***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南郊镇***。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申请人山东汇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南郊镇***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2)鲁0306执保1327号执行裁定书于2022年10月21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闫支行账户9030********人民币30.71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阳路支行账户1603********人民币1564.54元、在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户9030********人民币13.45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高塘营业所账户6217********人民币1.15元。申请人山东汇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山东汇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