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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天泽门窗装饰有限公司、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9民终39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天泽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海安镇开元大道16号。 法定代表人:吉加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兴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庆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孙**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盐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上冈高级中学,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上冈镇新东路。 法定代表人:谈万余,该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向阳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向阳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江苏天泽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兴公司)、江苏省上冈高级中学(以下简称上冈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20)苏0925民初4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泽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天泽公司的全部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天泽公司一审中,提交的工程结算审定单应当作为确定案涉工程款的依据,该结算审定单已经经过发包人上冈中学,以及施工人天泽公司的**确认,无需建兴公司**确认;2.天泽公司与建兴公司签订的合同书约定的付款节点为余款在质保期(2年)满后一次性结清,而案涉工程在2013年12月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因此2015年12月质保期满,建兴公司应当支付全部工程款,建兴公司在此后的若干年间不正当阻却付款条件成就,导致工程审计结果未能形成,应当视为付款条件已经成就。 建兴公司辩称,1.虽然天泽公司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但建兴公司作为总承包人,天泽公司也提到政府资金与总承包单位进行结算,则分包工程的审定也应当需要建兴公司**确认,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没有经过建兴公司**确认的审定单,不应当对建兴公司发生效力;2.支付节点并不存在兜底的节点,合同约定的第三个付款节点即工程结算审计后支付至工程价款的95%,该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所以该工程价款至应当付至80%,剩余的价款应当在审计结果确定后另行支付,建兴公司并未阻却付款条件的成就。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冈中学辩称,1.建兴公司未在天泽公司一审提交的工程结算审定单上签字,则该工程结算审定单不能作为判决案涉工程款的依据;2.案涉工程系政府投资工程,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需经政府审计,目前尚未形成政府审计报告,因此欠付工程款数额尚未确定;3.根据合同约定,建兴公司不按合同约定付款,则由建设单位上冈中学直接垫付,但本案诉讼前,天泽公司未曾向上冈中学提出垫付申请,本案并未确定建兴公司具有付款义务,因此上冈中学也不应承担垫付义务。 天泽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建兴公司、上冈中学共同支付工程款2466638元,并支付利息(以2466638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日0.5‰计算);2.诉讼费用由建兴公司、上冈中学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11年9月22日,天泽公司(原南通天泽门业装饰有限公司)中标上冈中学新校区铝合金窗制作安装工程,中标文件载明投标报价中应给予土建总包单位的总包管理费3%,并在合同中明确。2012年1月18日,上冈中学新校区建安工程(二标段)男女生宿舍楼、教工宿舍楼及生服楼的土建、安装工程总承包方建兴公司(甲方)与天泽公司(乙方)就上冈中学新校区铝合金窗制作、安装工程签订合同书,约定合同价款为312.6726万元,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量按乙方投标相应的综合单价执行,结算面积以实际完成的门窗面积为准,乙方变更所增加的工程量甲方按建设单位招标时的规定收取50元/㎡的费用。工程所有窗框安装结束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窗扇、五金配件等全部安装结束并经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甲方支付总价款的80%;工程结算审计后甲方付至总价款的95%,余款在质保期(贰年)满后一次性结清(不计息)。总包单位不按合同约定付款,价款由建设单位直接垫付给乙方,并由建设单位在总包单位到期工程进度款中扣回此项费用。在建设单位按期付款的前提下,如甲方无故延迟支付工程款,经乙方合理催告后七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的,则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分包项目工程总金额的0.5‰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乙方。本专项分包工程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构成本合同的附件,上冈中学作为建设单位对该合同作了见证。后天泽公司按约施工,案涉工程于2013年12月竣工验收合格交付。截止2016年春节,建兴公司计向天泽公司支付工程款233万元。2019年1月21日,案涉工程经江苏伟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审核审定价为4796638.76元,天泽公司和上冈中学均在该工程结算审定单**确认,建兴公司未在该工程结算审定单**确认。天泽公司据此认为建兴公司尚欠其工程款2466638元,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天泽公司与建兴公司、上冈中学签订的合同书,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全面诚信履行。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312.6726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至总价款的80%,但截止2016年春节,建兴公司计***公司工程款仅233万元,按约尚欠171380.8元(3126726元*80%=2501380.8元,2501380.8元-2330000=171380.8元),依法应承担清偿责任;合同及招标文件约定上冈中学承担资金安全义务,总包单位建兴公司如不按约付款,价款由建设单位上冈中学直接垫付给天泽公司,故上冈中学对建兴公司拖欠天泽公司的工程款171380.8元,应承担垫付责任;天泽公司与建兴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书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建兴公司还应按约承担违约责任;建兴公司辩称天泽公司的工程款应扣除3%的管理费,天泽公司变更增加的工程量其按建设单位招标时规定收取50元/平方米,亦应在天泽公司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经审查,案涉工程招标文件载明投标报价中应给付土建总包单位的总包管理费3%,并在合同中明确,但天泽公司与建兴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书就管理费问题并未明确,且建兴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天泽公司在案涉工程变更的工程量,故建兴公司上述辩称,无合同依据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天泽公司诉称要求建兴公司、上冈中学共同支付其工程款2466638元及利息,其主要证据是江苏伟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结算审定单载明案涉工程的审定价为4796638.76元,扣减已支付的工程款233万元,天泽公司认为尚欠其工程款2466638元,但作为合同相对方的建兴公司并未在该工程结算审定单**确认,故天泽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2466638元及利息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法判决:一、建兴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公司工程款171380.8元和利息(以171380.8元为本金,从2018年1月21日起按日0.5‰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建兴公司如不按期履行由上冈中学承担垫付责任;三、驳回天泽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533元,减半收取13266.5元,***公司负担11402.5元,建兴公司、上冈中学负担1864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中,天泽公司表示因上冈中学在江苏伟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制作的工程结算审定单上签写的日期存在笔误,故对本案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中的欠付工程款利息同意按照真实的签字日期即自2019年1月21日起主***损失。 本院认为,上冈中学将其新校区建安工程(二标段)男女生宿舍楼、教工宿舍楼及生服楼的土建、安装工程发包给建兴公司施工,后又通过招投标方式将其中的铝合金窗制作安装工程分包给天泽公司,上冈中学与建兴公司之间以及建兴公司与天泽公司之间的合同均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各方均应按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天泽公司按约完成施工任务,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建兴公司应按约支付工程款。 关于天泽公司应得工程款总额如何确定的问题。经查,案涉工程经上冈中学委托江苏伟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造价审计,江苏伟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经审计出具工程结算审定单,载明案涉工程审定价为4796638.76元,建设单位处由上冈中学签字**,施工单位处***公司签字**。建兴公司认为,该审定单未经该公司**,故不能作为结算依据。本院认为,案涉工程系发包人通过招投标分包给天泽公司,建兴公司并不参与该工程的施工,且发包方上冈中学与实际施工方天泽公司均已对该审计结果予以确认,故该审计结果可以作为确定天泽公司应得工程款的依据。因上冈中学发布的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报价中应包含给予土建总包单位的总包管理费3%,故天泽公司实际应得工程款数额为4652739.6元(4796638.76元×97%),减去已付款2330000元,建兴公司还应支付2322739.6元。建兴公司在审计结果确定后,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天泽公司有权要求建兴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为按0.5‰/天计算,实质相当于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该约定的标准超过法律保护的范围,本院酌定建兴公司承担欠付款2322739.6元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损失。 另,上述建兴公司欠***公司的工程款,上冈中学亦未向建兴公司支付,故上冈中学应对建兴公司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支付义务。 综上,天泽公司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20)苏0925民初4981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江苏天泽门窗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2322739.6元及利息(以2322739.6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三、被上诉人江苏省上冈高级中学对前项被上诉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支付义务; 四、驳回上诉人江苏天泽门窗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余一审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533元,减半收取13266.5元,由上诉人江苏天泽门窗装饰有限公司负担566.5元,被上诉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江苏省上冈高级中学负担127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533元,由上诉人江苏天泽门窗装饰有限公司负担1133元,被上诉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江苏省上冈高级中学负担254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周 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