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云南省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8民初1号
原告:云南省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二环西路220号云南软件园B座六楼603-604、618-619室。
法定代表人:罗建洪,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云南治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康铭光。
原告云南省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省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省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省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611元,减半收取为41805.5元,由原告云南省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宏程
审判员  韩瑞斌
审判员  杨 松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