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0112执4580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省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发展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216661676J。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昌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曲艳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11月10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昭通市大关县,
申请执行人云南省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发展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2民初427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但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现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亦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驰原
审判员 陈 芸
审判员 李江永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曾子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