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镇江江苏博世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21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徒商初字第00386号
原告江苏镇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钱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顾问。
委托代理人朱小惠,该公司职员。
被告江苏博世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镇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江苏博世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博世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镇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7元,由原告江苏镇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420元,因未保全,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裴娅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