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世电气有限公司

江苏博世电气有限公司、苏尼特右旗创能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执3601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江苏博世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戴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苏尼特右旗创能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原系苏尼特右供电局劳动服务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博世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尼特右旗创能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的(2020)苏1283民初76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苏尼特右供电局劳动服务公司所欠江苏博世电气有限公司货款834738元及利息,保证于2020年11月17日前给付货款500000元,2021年6月30日前结清余款334738元及利息(以334738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案件受理费12148元,减半收取计6074元,保全费4770元,合计10844元,由苏尼特右供电局劳动服务公司负担(此款江苏博世电气有限公司已垫付,苏尼特右供电局劳动服务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前一并加付江苏博世电气有限公司)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21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1年7月20日、7月21日、7月27日、7月28日、8月5日、8月9日、12月10日、12月13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其名下银行账户2个已被本院依法冻结,期限起始日期2021年8月26日,冻结期限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有蒙H×××××、蒙H×××××、蒙H×××××、蒙H×××××、蒙H×××××、蒙H×××××、蒙H×××××汽车,现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查封上述车辆,期限两年,期限起始日期2021年8月31日,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4.2021年8月10日,本院依法委托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代为禁止被执行人苏尼特右旗创能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变更登记及注销,期限三年,期限起始日期2021年8月16日,申请执行人应于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禁止的申请。 三、经查,被执行人苏尼特右旗创能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已向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苏尼特右旗创能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案号:(2021)内2524破申1号。 2021年12月10日,本院作出(2021)苏1283执3601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苏尼特右旗创能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 四、2021年12月13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021年8月23日,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五、2021年12月10日、12月14日,本院通过电话联系、发送短信的方式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本案中,因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已受理了被执行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已裁定中止执行,故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执行,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1283民初769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丰海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