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东龙电梯有限公司

吉林市东龙电梯有限公司与吉林茂源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东龙电梯有限公司与吉林茂源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19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221执103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东龙电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茂源电梯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东龙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茂源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东龙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二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帆